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7】第06号

时间:2018-01-17 08:52:00.0 来源:环保局 作者: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第06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学柱

工商营业执照号:91410000176802410C(4-4)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6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4日,新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17年4月12日南厂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控数据显示COD数据超标,COD排放浓度范围:161.8mg/l~284.7mg/l(执行标准:80mg/l),COD日均值为161.6mg/l 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4月12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2017年 9月16日又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7】第06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的罚款【共计117872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农行:166761 0104 0001 314

中行:2611 0607 8158

工行:1714 0245 2900 6402 870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建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邮政储蓄银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