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环查(扣)字〔2018〕02号

时间:2018-03-12 13:35:00.0 来源:环保局 作者: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环查(扣)字〔2018〕02号

 

孙德晓

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7060682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

负责人:    孙德晓         

我局于20181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7年9月份以来,没有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已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条第三、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8123日起至20182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塑料颗粒厂院内或上港乡人民政府院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