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4-16 15:1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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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001-0202-2018-03006

新政办〔2018〕6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野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新野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县城区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花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

(三)商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内及车站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

(七)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办公场所;

(八)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的会议室、接待室;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禁烟场所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本单位内部需要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卫生、教育、文化以及宣传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公共场所内外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

第八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责。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禁烟监督管理员,报县爱卫会备案。禁烟监督管理员应按照其职责行使禁烟管理监督权。

第十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禁烟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禁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