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05号

时间:2018-04-20 17:34:00.0 来源: 作者: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05

 

新野县污水处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伟江

组织机构代码:09020370-8

地址: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南张营村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315,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野县污水处理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171013老厂出口外排废水总磷监测数据为0.62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总磷≦0.5mg/l)。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编号:JD(S-20171002)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324 日又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8】第05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2017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单位的建设项目办理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年10月13日老厂出口外排废水总磷监测数据为0.62mg/L(执行标准:总磷(执行标准:总磷≦0.5mg/l)超标24%,参照《2017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25万元的罚款【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3470523001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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