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06号

时间:2018-04-23 17:33:00.0 来源: 作者: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06

 

南阳市恒发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艳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9090426100W

地址:新野县沙堰镇霞雾溪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3日新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阳市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18  日又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8】第06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2017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20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农行:166761 0104 0001 314

中行:2611 0607 8158

工行:1714 0245 2900 6402 870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建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邮政储蓄银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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