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10号

时间:2018-05-17 15:38:00.0 来源: 作者: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10

 

岳成义纺织助剂厂

负责人:岳成义

公民身份证号:412931196812023398

地址:新野王集镇西赵庄村八柏山庄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2日,新野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王集镇西赵庄村八柏山庄东岳成义纺织助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存在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 4月23 日又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8】第09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2017年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