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野县美嘉利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密胺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8-09-19 09:25:00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审批意见:                                                                                                                                                                                    宛新环审[2018]9号

  关于新野县美嘉利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密胺制品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野县美嘉利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野县美嘉利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密胺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预热、成型及加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UV光解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浓度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要求。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机及集气管道集中引至1套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车间安装排气扇,加强通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标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 废水: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容积2m3,“三防”措施)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3. 固废:一般固废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危废:废活性炭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执行)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去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局申报,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要求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安全处置。

  4.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震、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赵旭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