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第22号

时间:2018-10-15 15:54:41 来源:县环保局 作者:郑璐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魏学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02410c(4-4)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7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18年7月20日南厂污水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显示总氮数据超标,总氮排放浓度范围:16.242mg/95.727mg/l(执行标准:15mg/l),总氮日均值为19.9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和南阳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专报(2018年第121期)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 2018 年 9月 26日又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8】第22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2017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30万元的罚款(大写:叁拾万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农行:166761 0104 0001 314

  中行:2611 0607 8158

  工行:1714 0245 2900 6402 870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建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邮政储蓄银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0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