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野县正浩印务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包装材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8-11-12 16:40:02 来源:县环保局 作者:

审批意见:                                         宛新环审[2018]20号

新野县正浩印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野县正浩印务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在印刷区域、溶边机和热切机分别安装有机废气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的要求。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的要求,同时还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要求。

2.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容积为5m3)处理后且达到新野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新野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最后汇入白河。

3. 固废: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在厂区内暂时储存外售,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工人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油墨桶、废含油墨抹布、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4.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震、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项目完工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赵旭

 

2018年11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