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第29号)
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云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9472388T(1-1)
地址:新野县沙堰镇霞雾溪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0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野县歪子镇马渠湖村的新野县广厦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造成粉尘扬尘污染案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新野县广厦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造成粉尘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 2019年4月18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29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1万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农行:166761 0104 0001 314
中行:2611 0607 8158
工行:1714 0245 2900 6402 870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建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邮政储蓄银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