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第42号)

时间:2019-05-16 08:50:06 来源:县环保局 作者:县环保局

  新野县春晖学校: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统一代码:524113293175072005A

  法定代表人:曹慎良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汉华办事处湍口社区

  一、违法行为

  2019年4月5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野县春晖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野县春晖学校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2017年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5月5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42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2017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处2万元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农行:166761 0104 0001 314

  中行:2611 0607 8158

  工行:1714 0245 2900 6402 870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建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邮政储蓄银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