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第45号)
新野县盛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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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2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村西S244省道北侧的你单位新野县盛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存在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45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总投资额1%即6000元的罚款(大写:陆仟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