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NH001-0202-2019-03017
新政办〔2019〕17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新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做好对超标准洪水的科学防御,确保汛期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新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洪水资源化的理念,全面、正确地分析当前的防汛抗旱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实行兴利与除涝结合,防汛与抗旱并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保障防洪安全。
二、目标任务
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千方百计保障城区、重要河道、交通、电力、通讯等防汛安全,确保安全度汛。
三、防汛抢险预案
(一)重点防护对象:唐河、白河、湍河、刁河等8条河道以及县级以上公路干线、城区、电力、通信等。
(二)调度原则:根据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现状的实际防洪能力,坚持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调度洪水,团结抗洪,最大限度减少洪灾损失。
(三)防御设防标准:以《南阳市主要河道汛期警戒保证水位表》为准。
四、防汛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防汛组织机构。根据《水法》及《防洪法》,设立新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防汛指挥职能,领导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行使本级防汛指挥职能。
(二)部门分工及职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防洪法》等的有关规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事发地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水旱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
发改委: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落实灾区群众救灾粮的发放和抗洪期间食品供给。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工厂企业的规划制订和安全保障,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指导城镇防洪抗旱规划制订,负责新野城区内防洪抢险,掌握城镇防汛排涝情况,组织指导城镇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城镇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疏浚城区排涝设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城区灾民的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资金、灾后补助资金的筹集、协调分配和使用监督检查。负责监督防汛抗洪期间国有资产的安全。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并组织核实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积极向上争取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扶贫、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
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车辆、船舶的征用和调度。负责县域范围内防汛主通道的抢修畅通和紧急防汛期的水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为外滩群众转移提供运输工具,保障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安全。
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种苗、农药等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剂工作。
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遇紧急防汛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撤离外滩群众以及转移范围内的现场清理。
卫健委: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流行。
电业局:负责防汛抗旱供电调度和供电设施的抢修及维护等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并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天气形势和灾害情况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干旱期间人工增雨作业。
通信企业: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期间的通信畅通,紧急情况时要配合防守单位驾设临时通信设施,负责灾后通信的恢复工作。
邮政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洪期间各级防汛指挥部的邮政畅通以及灾后邮政恢复工作。
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燃料等有关物资的供应。
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监控,以及地质灾害引发产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人武部和武警中队: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承担防汛抗洪急难险重任务。全县组建1个防汛抢险突击队,下辖15个分队。各乡镇(街道)各组建1个防汛抢险救灾突击分队,每个分队1000人。必要时,根据南阳军分区命令,联系并接待安置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驻县武警中队负责防汛抗旱中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承担抗灾救灾急难险重任务。
县直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紧急命令或临时安排,负责抓好防汛料物和抢险队伍等任务落实。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期加强值班,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根据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进入汛期、旱期,县、乡镇(街道)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县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分别向上级报告情况。因灾造成人员伤亡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堤防、水利工程险情时,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部门报告;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由县直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和结果。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唐河、白河发生特大洪水(唐河流量超保证流量每秒4500立方米,白河超保证流量每秒3000立方米);唐河、白河或湍河堤防发生决口(含涵闸垮塌);县内发生连续日降雨达300mm,河渠暴满,普遍受渍;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2)Ⅰ级响应行动。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及时传达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随时通过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汛抗旱为主组成的工作组分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紧急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汛旱动态情况。预警时刻应尽快、安全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的情况随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县四大家领导、县直包河道堤防单位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防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事急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专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唐河、白河发生大洪水,湍河或其它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唐白河将达到保证水位,湍河流量超每秒2500立方米保证水位,其它河道洪水平堤);唐河、白河或湍河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县内发生日降雨达300mm,多个区域同时受渍;全县发生严重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逻,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充实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乡镇所辖干渠及井灌泵站应全部启动提水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县直包河道堤防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唐河、白河发生较大洪水(主要站点水位达警戒水位,唐河流量每秒3600立方米,白河流量每秒2080立方米);唐河、白河、湍河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境内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湍河等河流发生大洪水(湍河水位超警戒水位达每秒2230立方米);县内发生日降雨达200mm以上,多处同时发生涝渍灾害;全县发生中度干旱。
(2)Ⅲ级响应行动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属乡镇或城区防汛由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抗旱时由副指挥长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重点工程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加强领导和值班责任,全面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市防办。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包河道堤防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唐河、白河、湍河等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主要站点水位达设防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唐河、白河、湍河堤防发生险情或其它河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县内发生日降雨达100mm以上,多处同时发生一般涝渍灾害;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2)Ⅳ级响应行动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影响应急程序,分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排涝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预案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严密布防,搞好防汛、排涝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排涝或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干旱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人畜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六、物料储备及调运使用
(一)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按省、市、县分级定额储备与乡、村、群众、有关单位自备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储备的防汛物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落实并负责保管。同时,一些重点防洪地区的乡村、群众、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自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料。
(二)调运使用。防汛物料的使用按分级负担的原则,本级工程抢险使用本级物料,不足时调用上级物料。调用时遵照下列原则:1、先使用本级防汛物料。2、先调用离防汛抢险地点最近的防汛物料,不足时再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近的。3、调运车辆原则上由申请单位组织,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七、抢险队伍
抢险队伍主要采取专业队与常备队相结合,常备队与突击队相结合,必要时请求动用部队,实行军民联防。
专业队:是防汛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防汛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汛期即投入防守岗位,注视汛情,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分析险情,做好抢险时有关技术准备工作。人数由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
常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基本力量,人数较多,由民兵或青壮年劳力组成。唐河、白河,每公里不少于20人,险工险段每公里不少于60人,抢险所需人员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登记造册编成班组,汛前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抢险突击队: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由一定数量的专业队员配合民兵应急连(营)组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当发生特大洪水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后,由南阳军分区按程序上报审批。
八、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2.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省外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九、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十、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一、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二、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三、信息发布
1.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县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十四、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十五、应急保障
(一)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防旱物资储备。
8.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三)技术保障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开展防洪防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县、乡、村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防旱救灾等。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防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唐河、白、湍、刁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3.演习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各级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2 至3 年举行一次。
十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二)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防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 调查和总结
1.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政府。
2.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防汛防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十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 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2.水位:指河道、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防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3.洪水:指暴雨或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 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 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 年一遇的洪水。
4.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5.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防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