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新环审[2019]53号
审批意见: 宛新环审[2019]53号 关于新野县固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S100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野县固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野县固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S1000型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堆场建设料棚,全封闭,地面水泥硬化,物料加盖篷布,出入口及卸料区配备喷淋设施;砂、石配料仓(投料口)加装硬顶及喷雾设施;粉料筒仓顶部均安装有除尘器,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搅拌站主机设有1台脉冲除尘器,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后进入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高于搅拌楼(15m)3m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道路扬尘通过出入口及厂区地面硬化,设专人清扫;运输车辆需达到国四级以上排放标准;罐车要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经处理后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车辆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生产。 3. 固废:沉淀池沉渣经泥沙泵抽取后再经砂石分离机处理,砂石回用于生产,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混凝土生产;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4、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项目完工后,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新野县固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S1000型商品混凝土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9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