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新环审[2019]67号
审批意见: 宛新环审[2019]67号 关于新野县振兴民族砖厂建设年产200万块水泥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野县振兴民族砖厂: 你单位上报的由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野县振兴民族砖厂建设年产200万块水泥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生产车间封闭,进出口设置随时关闭的活动门,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须达到《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五到位、一密闭”要求;原料库全封闭,物料加盖篷布,并配备喷淋降尘装置,定期洒水降尘;生产车间骨料料斗口设置喷淋装置,加料时洒水抑尘;厂区内地面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以减少道路扬尘;通过以上处理,无组织粉尘经处理后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 废水:营运期抑尘用水、养护用水以及绿化用水全部自然蒸发损耗;搅拌用水进入水泥砖内经晾晒后全部蒸发耗散;搅拌机及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3. 固废:不合格水泥砖外售用于道路等地基铺垫,综合利用;沉淀池沉渣由泥砂泵抽取后提升至搅拌机中,直接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职工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不对外随意排放。 4.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封闭,采取上述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项目完工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新野县振兴民族砖厂建设年产200万块水泥砖项目的日常监管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管。
2019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