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1-20 09:56:47 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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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NH001-0202-2019-01028

新政 〔2019〕 28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2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省、市重点民生实事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惠老助老水平,做好全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新野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身份证年龄)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时间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

  三、高龄津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新野县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

  申请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办理申请手续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于到龄前1个月提出高龄津贴申请。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可提前1个月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无需再次提交申请资料,只填写《新野县高龄津贴申请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初审同意后在辖区内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所。

  乡镇(街道)民政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填制《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新野县高龄津贴享受对象退出名册》,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批准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于每月28日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汇总《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新野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新野县高龄津贴享受对象退出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野县高龄津贴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合格后,应在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分别留存建档。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高龄津贴享受对象进行年审。可采取本人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上门采集、信息化手段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老人当前状况的方式进行认定,每年11月10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新野县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年审表》。

  享受对象逾期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重新计发,不再补发。

  四、高龄津贴的发放

  高龄津贴实行属地发放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统筹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负责本区域内高龄津贴的上报初审工作。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核准次月起计发,发放至迁出或亡故当月止。

  非本县户籍迁入本县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口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自核准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各乡镇(街道)之间迁移变动的,需及时变更发放属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所通报信息,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民政所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次月起计发,不再补发。

  五、资金来源和人员保障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每年11月20日前对申请对象审核汇总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预算。

  (二)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为每个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各设1个公益性岗位,负责协助做好高龄津贴的登记、审核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专人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是我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省重点民生实事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发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审批和发放程序,专款专用,把高龄津贴发放作为爱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实抓好。要对本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精准普查,采集高龄老人信息,按照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三个年龄段进行统计并准确测算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结合实际,及时将民政部门测算资金、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基础数据库和发放审核系统的开发、运营及维护费用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稳步推进。

  (二)创新手段,精准核对。在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时,要创新工作方法,借助互联网技术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核实高龄老人信息,登记造册,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有关工作报告。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可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资金,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老年人身份和生物识别认证服务,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决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三)严格管理,接受监督。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截留、不拖欠飞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名目等违规行为发生。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财政部门将对各乡镇(街道)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存在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发放,服务老年人态度差等问题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