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人员实施追踪管理的公告(第十六号)

时间:2020-02-13 20:09:59 来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县信息中心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十六号)

  关于对在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人员实施追踪管理的公告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即时起,凡是到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的,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经营药店要逐人凭身份证实名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进行体温测量;对拒绝实名登记的人员,药店禁止向其出售治疗发热药品;

  二、 经营药店应将实名登记信息即时报所属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 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报告进行追踪排查,并视情况包保上报;

  四、 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经营的药店,立即停业整治;

  五、 各乡镇(街道)以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勇于监督,若发现违规经营药店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局:12315 18625699299

  医疗保障局:0377-66237668 15203820775

  城区药店报告电话:汉城办事处:0377-66265067

                    汉华办事处:0377-66233810

  其他乡镇药店报告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