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人员实施追踪管理的公告(第十六号)
时间:2020-02-13 20:09:59
来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县信息中心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十六号)
关于对在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人员实施追踪管理的公告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即时起,凡是到经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药品的,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经营药店要逐人凭身份证实名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进行体温测量;对拒绝实名登记的人员,药店禁止向其出售治疗发热药品;
二、 经营药店应将实名登记信息即时报所属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 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报告进行追踪排查,并视情况包保上报;
四、 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经营的药店,立即停业整治;
五、 各乡镇(街道)以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勇于监督,若发现违规经营药店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局:12315 18625699299
医疗保障局:0377-66237668 15203820775
城区药店报告电话:汉城办事处:0377-66265067
汉华办事处:0377-66233810
其他乡镇药店报告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新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