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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20】第04号

发布时间:2020-05-15 10:45:34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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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20】第04号

  新野县新甸铺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瑞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918623-841132911C2101 地址:新野县新甸铺镇文化路5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3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新野县新甸铺镇文化路55号的新野县新甸铺镇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卫生院2019年1-10月份医疗废物转移单显示的数据多数没有单位,据该卫生院负责人口述1-9月份采用市斤单位,10月份采用公斤单位,所以共收集感染性、损伤性废物2023.95公斤,康卫公司转移联单显示共运送1865公斤,属于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25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04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的规定和《2017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7000元的罚款(大写:柒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财政局预算外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新野县农商银行:0000 0000 2336 0864 6012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2020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