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0-06-12 11:45:25 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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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NH001-0202-2020-03013  

新政办〔2020〕 13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新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南阳市市级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改委负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购销及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储存,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预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为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轮换应通过市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卡、专牌、专账、专仓,健全库存实物台帐,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粮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县财政或保险公司全额负担;定额内自然损耗以及正常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减量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损失或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和责任人自行负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管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按粮食收获年份计算,储存年限一般为四年。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保持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食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食予以轮换同时购进同数量的新粮食,以新粮食替换库存的粮食,每二年轮换50%。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具体补贴办法和轮换方案,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与承储库签订委托轮换协议组织轮换。

  第二十一条因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液动计算,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并征得县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应当先归还县农发行贷款。轮换的销售盈利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设立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因保管、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定额损耗、水份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价差损失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照常拨付;县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教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购进、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经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同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应当从当年收获的粮食中,按照当年的收购政策以当地收购为主。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县级储备粮由县政府承担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价差损失、保险费用等补贴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县财政局根据上季度县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和补贴标准,将本季补贴预拨到县农发行专户上。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费用的补贴标准。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高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6〕2号)、《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细则》(宛粮文〔2016〕63号)文件规定,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每年补贴008元,每吨每年补贴80元;轮换费用(包括收购费、出库费)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004元,收购费、出库费每次每吨各4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贷款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县农发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据实计算补贴。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季统一申请,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保管费用以后,通过县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发生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问题,核查期间可暂缓拨付。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申请。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后,县财政局按实际轮换数量及费用补贴标准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农发行核算后拨付承储企业农发行账户。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县农发行核实后,向县财政局统一申请,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保险费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竞争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后,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一条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经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共同核定,由县财政承担,并在动用及轮换工作完成前及时拨补到位。

  第三十二条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按照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逐年增加粮食储备费用预算, 确保粮食储备所需利息、保管、轮换的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向县农发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县农发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库通报,即承储企业销售及调出库存县级储备粮应及时向县农发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县农发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县农发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有关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发改部门、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人为原因造成储备粮损失或超定额损耗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改变县级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