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新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和《南阳市开展脱贫攻坚清产核资发挥扶贫资产带贫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宛脱贫组〔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资金来源构成、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各乡镇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2020年度以后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由所在乡镇明确到相关村。县、乡、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县、乡、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收益比例或方式,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退出和处置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对个别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实行村财乡代管,以上费用的支出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示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条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金融办等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的指导工作。
(七)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