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新野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提升项目运营成效,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结合我县扶贫资金建设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对象
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经营
(一)扶贫资产所有方在资产移交后应当及时经营、使用,尽早发挥作用。扶贫资产的经营可采取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
(二)除村集体自营外,扶贫资产经营应当签订经营 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 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产权归乡镇、县直部门所有的,由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国库。协议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违约保证金。
(三)项目年收益额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收益额度的,应经过民主公开程序进行。属于村级资产收益变更的,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四)资产入股到公司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要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分红。经营主体有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方不承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产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固定分红金额的,必须保证保底分红金额,因亏损不能正常经营,投入固定资产的,由村、乡镇等资产所有方收回另行发包;投入其他资产的,要清产核资,按比例收回相应资产。
(五)扶贫资产的租赁承包价格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六)事前约定租赁承包价格的,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可参考同类同时期价格和租赁承包方合理商定。
(七)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安排用工时,同等条件 下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或者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种必须安排贫困劳动力(或者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
(八)扶贫资产收益的收取时间以《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规定为准。没有规定收取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租赁承包者提前缴纳一年期的收益。
(九)扶贫资产经营主体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协议交纳收益金的,自逾期未缴纳收益金之日起两个月以内由资产所有方收回资产,并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偿。
(十)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扶贫资产期间,应当保持扶贫资产的完整,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租赁承包期结束后,资产承包经营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性,由资产所有方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承包经营方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的,资产所有方有权收取滞纳金、采取扣留、依法起诉等措施进行维权。
三、收益分配
(一)村级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产业就业奖补、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二)乡镇、县直部门拥有的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帮扶工作。
(三)除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之外,原则上资产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新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