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NH001-0202-2022-03005
新政办〔2022〕 5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新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管控,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方式,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精细化、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管护。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考核、有监督,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管护格局,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的总体目标。
(三)管护范围
自本办法实行后,截至当年不满10年(含)、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机井、泵站、水坝及配套输排水、高低压电力设施、机电设备、井堡井房,灌、排水沟渠等已建农田水利设施。截至当年超出10年周期的已建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村组自行组织管护,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年度任务安排,逐步进行提质改造。
(四)管护主体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承包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
(五)管护模式
根据各乡镇、村组实际情况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1.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2.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3.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4.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管护公司等方式进行管护。
(六)管护标准
农田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堡)房、管道、井台、出水口、配电、拦河坝、蓄水工程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渠道、排水沟应及时疏浚,保持通畅。
1.机电井,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安全措施到位,机井保护装置和出水口保护装置保持完好,机井潜水泵正常工作能出水,逆止阀、泄气阀、法兰盘、水计量装置运行正常,地埋管道畅通,出水口给水栓无损坏,无跑冒滴漏,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
2.裸井,机井无淤积,井台、井盖保持完好,出水正常。
3.废弃井,管护人员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机井无水源、井管坍塌等无法使用且没有维修价值的,要及时做好封填工作,采用井盖封堵的,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小于1米,有井房或井堡的及时拆除,恢复地貌。
4.高压配电房及配电台区,高、低压线路接线规范,变压器工作正常,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计量表工作正常无损坏,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
5.拦河坝、提灌站、蓄水池,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设备运行正常,主体及配套设施保持完好。
6.灌排渠道,经常保持畅通无杂物,遇有堵塞及时疏浚,每年“管护月”集中进行疏浚。
二、管护组织和职责
(一)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县监管、乡负责、村管护”的管护体系。
1.县政府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发放、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分配初始水权、用水总量核定及定额管理、发放初始水权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量的统计、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工作,保障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设施正常供电。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作为本辖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日常巡查、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乡镇政府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每个管护站明确1-2名管理人员和若干名维修员,视情配备日常巡查车辆,负责对乡、村两级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组织对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等工作。乡镇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开展工作,也可以依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护,并接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监管。
3.村民委员会为各村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管护工作。农田机井严格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井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管护员”由村级确定,“维修员”由乡镇管护站确定。每村确定若干名“管护员”,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村级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群众代表等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的人员中优选,管护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管护站统一审核后,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管护员的,需乡镇管护站审核后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已规模流转并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该流转土地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由所在村委会与新农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管护资金由新农主体自筹自支,并接受县、乡、村三级的监督管理。
(三)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
三、管护措施
(一)已竣工农田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类别和时间,分类管理,各乡镇政府根据属地原则,将设施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统一移交给项目所在村组,完善交接手续。
新建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所在行政村应于项目建设之初便配备管护人员,全程跟踪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施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移交给项目村组。
在工程设施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简易故障由村管护员负责维修;技术难度大、重大故障或严重损毁需要资金量大的,由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负责维修。
(二)强化信息技术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的运用,建立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监管平台,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数据监控中心,各乡镇管护站安装电脑数据监控终端,各管护和维修人员配备手机APP,实现状态可视、数据共享,实时监测每个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对安全隐患或功能故障随时报警提醒、呼叫维修;健全农田机井日常运维管理体系,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二维码”,通过扫码进行信息查询、设备巡检、故障报修等相关工作,做到功能可查询、使用可跟踪、图片能上传、维护有记录、工作有评价。
(三)村管护员定期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检,闲时每月不少于2次,灌溉设施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忙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巡检活动纳入智能化系统监管考核,并与管护人员补助挂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奖惩办法)。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维修或向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报修。
(四)每年11月确定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清查、整改农田水利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五)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负责受理群众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凡是在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施工涉及的乡镇管护站进行业务对接,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管护站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农田水利设施不受损毁。
(七)所有村民都有爱护、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农户或新农主体对自己承包或租赁地中的水利设施承担管护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照价赔偿维修费用。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护措施。
四、保障机制
(一) 强化管护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基金,通过“基金池”的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基金池”额度为500万元。县财政对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照5元/亩/年的标准配套管护资金,作为管护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初根据各乡镇10年周期内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汇总)拨付到乡镇政府。不足部分,将年度农田建设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水费收入、省市管护奖补资金等优先纳入基金池。管护资金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
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来源渠道。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二)村级管护员补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乡镇政府应对本乡镇村级管护员和乡镇管护站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补助发放金额。
(三)规范农业用电、用水计量收费
农业灌溉电力设施由县供电公司在供电台区低压侧安装用电计量总表,并拆除总表以外其他由供电公司安装的高、低压计量设施,全面实施总表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电、用水费由乡镇政府安排统一收取。已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项目区,实行水、电双计量收费,电费按国家农电标准收取,由各管护主体按总表计量的电量向供电公司统一结算,水费按县发改部门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成本等核定的农业水价收取,所收水费全部纳入管护资金。未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项目区和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含千亿斤粮食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农业灌溉区域,暂维护原有“农业电价+管护费”的计量收费模式,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实地情况核定,总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县发改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费用在支付电费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各乡镇管护经费。
(四)鼓励各乡镇将商业保险引入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已投保农田水利设施发生损毁的,按照投保协议约定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组建专门团队,提供农田水利设施风险管控服务,提升设施运营质量和水平。
(五)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农田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组织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数额照价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鼓励群众及时反馈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和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群众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行为的举报,由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每年进行考评。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县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各乡镇拨付一定金额的奖补资金。考评结果作为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及安排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 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