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NH001-0202-2022-03014
新政办〔2022〕 14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野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4月18日
新野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创建成果,建立卫生县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提升县城卫生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 66号)、《国家卫生县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国家卫生县常态长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卫生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科学划分县、乡镇(街道)管理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和部门职责,确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卫生县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县直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卫生县管理架构和县乡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国家卫生县管理体系,实现国家卫生县管理的常态长效。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促进国家卫生县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县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新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九条 新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 新野县人民政府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标准》各项指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和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国家卫生县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县标准》,认真履行本单位监督管理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国家卫生县管理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考核评比活动,推动国家卫生县巩固提升和爱国卫生工作常态长效进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县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县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政府将国家卫生县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十四条 建立县领导分包乡镇(街道)和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建立新野县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判巩固国家卫生县工作的形势和难点,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建立国家卫生县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采取暗访巡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县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过程中发掘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等予以通报,确保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周五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卫生日,动员各级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对划分的责任区和单位内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级,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县城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星级卫生细胞评比制度。由新野县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各细胞(含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街巷、门店、公厕等)开展星级卫生单元创建和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爱国卫生创建制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创建和卫生健康进学校、进小区、进单位、进工地活动。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创建活动,将无烟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创建测评体系,新申报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的应是无烟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作为同级文明创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申报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乡镇、村(社区)的应是省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
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在省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创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示范性创建活动。每年命名一批卫生、健康先进单位和卫生、健康先进乡镇、村(社区),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县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平台,完善投诉渠道,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县管理动态;建立国家卫生县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县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县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每年12月底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县爱卫办;平时要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县爱卫办每年要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县级管总、乡级实施、监管分离的原则,推进管理权限重心下移,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县级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国家卫生县管理考核。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各乡镇(街道)作为国家卫生县管理主体,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县综合管理负全责。村(社区)是国家卫生县管理基本单元,按照县、乡镇(街道)要求,抓好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发挥基层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分片巡视、动态巡查等形式,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的全方位监管。发挥数字化县城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实现县城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评价工作数字化,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强化监督,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对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屡督不改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公正严明考核奖惩。国家卫生县日常考核以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每季度一次,由县爱卫办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每届国家卫生县复审工作中,县政府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圆满完成相应职责和任务的进行表彰;对规定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创建成果、加强国家卫生县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国家卫生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家卫生县常态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卫生县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国家卫生县管理。依托市长热线、数字城管平台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加大曝光力度。
第二十九条 加大经费投入。县、乡镇(街道)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县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结合城市更新提质,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家卫生县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三十条 强化法治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影响县城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教育引导市民遵章守法,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卫生县常态化创建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附件
国家卫生县常态化创建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要适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制定新野县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
2.辖区内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编办、县财政局、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
3.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辖区范围内省级以上卫生乡镇建成率不低于60%。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
4.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5.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委宣传部、县中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局、县宛运公司、各乡镇(街道)
7.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3%并持续提升。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委宣传部、县科工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8.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3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体育中心、县民政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
9.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出台全面控烟规范。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100%,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20%。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烟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市容环境卫生
10.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装灯率达到100%。垃圾桶 (箱) 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90%。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 (含待建、折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1.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
12.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13.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中心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100%,窖井盖完好率≥98%。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一港一城”“收集一接收一转运一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
15.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宛运公司、各乡镇(街道)
16.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1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1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19.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各乡镇(街道)
20.加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公路)两侧500米范国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公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
四、环境保护
2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不超过100的天数≥320天或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23.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75%。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各乡镇(街道)
24.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2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26.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中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重点场所卫生
27.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各乡镇(街道)
28.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各乡镇(街道)
29.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70%。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30.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100%。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100%。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31.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工会、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32.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3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34.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35.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管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36.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旅局、各乡镇(街道)
37.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各乡镇(街道)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38.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25%或持续降低。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
39.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中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40.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或持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8/10万或持续降低。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人均预期寿命≥783岁或逐年提高。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预防接种服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90%。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妇联、县中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41.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4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 (助理) 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 (药士) 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中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43.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 (水路)、 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文广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信息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宛运公司、各乡镇(街道)
4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45.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 C 级要求。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