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渔)罚〔2024〕19号

时间:2024-08-05 09:02:0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新野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渔)罚〔2024〕19号

  当事人:张瑞利、张焕松

  住所(住址):新野县五星判官庄9组

  身份证件号码:412931******6231

                          412931******619x

  经调查,你两人违法捕捞水产品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4月2日早上,张瑞利、将一条长40多米,宽、高约0.5米的绿色地笼防置在五星镇判官庄村溧河汇入白河河道处。2024年4月4日上午8时许,张瑞利、张焕松两人到下地笼处收获非法捕捞的渔获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两人共捕捞1.45千克渔获。证据如下:

  一、询问笔录 3份,

  二、现场勘验笔录 1份

  三、现场照片 11张

  四、扣押清单2份

  你违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属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鱼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处罚标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张瑞利、张焕松分别处以8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 8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