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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科〔2024〕9号)
新野县科学技术局文件
新科〔2024〕9号
新野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现将《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野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7日
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宛发 【2017】21号)以及《中共新野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野实践的实施意见》(新发【2024】5号)要求,依据《南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
是指财政出资着力解决制约我县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集成科技资源,准确把握制约环书、跨越障碍、破解路径,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重大专项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野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重大专项的编制、设立、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县科技局可选择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受理
第五条县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每年发布年度重大专项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每年重大专项申报时间节点内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县科技局。
第六条重大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重大专项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性强;
(二)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三)项目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技术先进,引领我县高科技产业发展;或依托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
(四)项目投资规模合理。申请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的20%,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财政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县级科技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重大专项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野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经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五)项目单位建立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有经费支持、应验收而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负责人),原项目未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新项目申报。
第九条重大专项应通过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查。
第十条申报重大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与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审计报告、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评审与立项程序为: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审议、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书、经费拨付。
第十二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县级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四条综合审议由县科技局研究确定,并将最后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 15个工作日内与县科学技术局签订《新野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和评审意见填写,科技局负责签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内容与指标。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核定拨付项目经费。合同签订后先予拨付经费总额的80%,剩余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阶段性工作和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结果,填写《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检查情况记录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为现场考核验收。如项目提前完成,也可提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结题验收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结题验收计划。成立结题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结题验收的材料包括:
(一)《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报告》;
(三)《新野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的,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技术、经济财务和知识产权指标均完成合同任务的 90%(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 90%(含)以上为完成项目合同指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通过验收:
(一)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自筹经费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90%(不含)以下的;
(二)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超过原定项目合同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五)项目所拨经费挪作他用和其它严重违犯财经纪律
的。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督促其改正,半年内进行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二十六条撤销。撤销的项目,收回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违反财务及科技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终止。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以及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任务为终止项目。终止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由局党组研究后按终止项目处理,并收回剩余资金,其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由业务科室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撒销和终止的材料由县科技局存档。
第五章纪律规定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在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中,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相关的机构或当事人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参与重大专项各管理环节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建立企业和专家诚信档案,认真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专家的诚信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违犯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对违犯纪律规定的企业和专家纳入诚信不良记录,直至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和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