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委托书 新 水委字〔2025〕 1 号
时间:2025-01-02 15:07:52
来源:水利局
作者: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委托书
新 水委字〔2025〕 1 号
委托水行政机关:新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启浩 地址:新野县书院路64号
受委托组织: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瑞刚 地址:新野县书院路64号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新野县水利局与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研究,现由新野县水利局委托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实施:全县范围的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委托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新野县水利局的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并接受新野县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新野县水利局承担。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彭启浩 | 张瑞刚 |
委托水行政机关(印章) | 受委托组织 (印章) |
新野县水利局 | 新野县河湖事务中心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