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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十大重点内容
 作者:王书德  来源:规划局
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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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1028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对比,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 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镇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十大重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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