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2007)40号
施庵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
若 干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我镇投资兴业,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施庵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投资办厂的优惠政策。(享受对象: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场地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可由镇政府会同企业采取新建或租赁的方式来选址建厂。企业用地要符合土地整体规划,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有关手续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因企业建设用地产生的纠纷,政府有责任帮助协调解决。
2、水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源,由镇政府负责打井一眼,费用由镇政府负担。
3、电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电源由镇政府协调电力部门架设,200万元—500万元项目,镇政府补助1万元;500万元以上项目,镇政府负责解决变压器以上部分的有关费用。
4、路 新办企业如果不临主干道,由镇政府负责硬化主干道至厂门口的道路,需要架设桥涵的,由镇政府负责修筑,厂区部分硬化由企业自行解决。
5、税收 镇政府对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所有新办企业镇本级税收所得部分一律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全额奖励企业。
6、有关手续 对来我镇投资办厂者,镇政府采取便利服务,办理工商、税务证照、费用由镇政府负责。城建、规划、环保、土地、质监、消防等证照办理过程中,政府给予积极协调,证照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7、其它 镇政府对新办企业在贷款扶持、子女入学、职称评定和户口迁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
8、对投资在千万元以上或高科技项目,镇政府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优惠。
9、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只享受本规定的第5条(税收优惠)。100万元以下企业不享受任何优惠措施,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尽力协调。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人或单位(行政村)的奖励措施。
10、奖励条件:①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按照约定投资规模总额,按时竣工投产。③新建生产经营性企业,须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形成地方税收。
11、奖励对象
对引进生产性企业、项目、资金或资产的第一引荐人或单位(行政村)经县、镇认定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企业发展前景给予奖励。
12、奖励标准
对引资人奖励。政府只对准第一引资人或单位(行政村)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6000元到1万元;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按1—3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奖励3—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另奖1万元。
13、对引进项目从第4年开始,镇本级税收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引资单位或行政村。
14、对引进中央、省、市无偿项目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3%的奖励,项目资金到位后,在该项目资金中支付。
15、奖励的考核办法
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结束后,企业申请兑现优惠政策,政府派出评审组对设备投资、厂房建设等进行现场验资,达到承诺标准投资总额的,兑现优惠政策,达不到投资标准的,不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16、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引荐人,由同级政府财政出资奖励。
17、我镇以前制订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