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招商引资
上港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 [打印]

1、凡年底完成投产一个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乡政府验收后,奖励引领项目组现金10000元(引领项目有功人员、联村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按55分配),奖励企业现金10000元。

2、对技改、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乡本级部分全部用于奖励(其中:奖给项目组20%、项目村20%,企业60%);第二年按下述长效机制予以奖励。对整合资源优势,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除享受县、乡提供的优惠政策外,对组建过程中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向上争取资金用于乡村公益事业的,对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3、建立长效奖励机制。2003年以来新上企业,对引领项目村按企业所得税乡本级20%予以奖励。2003年以前所办企业,若新扩规模或技改达到200万元以上,对引领项目组按新增固定资产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乡本级的20%予以奖励。

4、加强对招商引资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合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平时,设立评比台,每阶段评比一次:凡到3月底没有可靠项目信息的项目组,大会通报批评;凡到5月底没有签订合同的项目组,除大会通报批评外,缴纳500元企业发展金;凡到8月底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在大会上做检查,并缴纳1000元企业发展金,包项目组乡领导在班子会上做检查;凡到年底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组,对项目组长进行诫免谈话,并扣发其年工资总额的30%,包项目组乡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奖金。

5、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奖励。

6、鼓励乡机关干部、乡直单位进行招商引资。对引进、领办、创办并投产一个相应规模项目;或项目组每超额完成一个目标任务,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奖励。

年终考核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棉纺业及食品加工业,在享受县、乡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乡有关奖励措施。否则,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及奖励。

    

补充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一优先解决土地并免三年地租,其费用由乡本级财政解决。其二是对企业奖励一台变压器。其三是对引进项目者,奖励3万元。另外对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有更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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