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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了由民政局、财政局、检察院、审计局为成员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督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监督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救灾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建立了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财政局、检察院、审计局抓监督,民政部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四是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救灾救济款使用、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和救灾款核销手续规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自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