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新野县信息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由县委 县政府领导下的由新野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新野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根据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企业、社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在政府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新野县信息协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通过调查研讨、信息采集、信息咨询、培训考察、合作交流、行业自律,开展各项信息服务活动,推进信息行业发展。
第五条 新野信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野县政府办公室,办事机构依托新野县信息中心,业务上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我县信息化带来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第七条 积极推助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台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行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 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我县领域信息化、行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和交流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
第十条 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第十二条 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第十三条 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加强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第十五条 承担各组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的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同国家、省、市和兄弟县、市信息协会以及同外国、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新野县信息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的信息工作机构及行业信息协会;
2、企业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3、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它有关社团。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两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成为历个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新野的联系,规模较大的单位会员可设联络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信息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信息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极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权.
5、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新野县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一十六条 新野县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届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向;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确定若干名副秘书长;
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
十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可灵活多样。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否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定期主持会长会议,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新野县信协的主要方针和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必要的办事机构;
四、增补理事,接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负责增补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五、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形式可灵活多样,每项议案按多数通过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新野县信息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增补理事、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新野县信协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新野县信协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新野县信协适时成立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本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新野县信协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新野县信协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新野县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采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资询服务收人;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 新野县信息协会的经费由协会办事机构设专职财务人员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定期向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新野县信息协会的终止,需事先召开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南阳信协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新野县政府街55号政府办公楼二楼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