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001-0202-2007-02029
新政文[2007] 29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增计划生育优惠、救助项目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通过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动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措施和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措施项目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在原来每月10元奖励基础上,再每月增加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在参加本县高中招生考试时,总成绩加10分。
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具体要求
(一)新增独女户奖励费按现有渠道发放;
(二)县人口计生委、教体局要密切配合,健全中招考生优先录取的长效机制,确保这一优惠措施落到实处。
(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