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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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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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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001-0201-2008-01002

新政[2008 2

 

新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县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对县长负责。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代表县政府履行职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垂直管理部门必须服从主管副县长的领导。县长离县外出时,依副县长排序代表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和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应加强督查并及时通报。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进行法制审核;发布后,应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六、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县政府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

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乡镇长以及非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同志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主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安排部署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安排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县人武部领导同志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通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析形势,部署工作,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五、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副县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

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三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乡镇向县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三十七、县政府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传与会同志。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管副县长签发。

  三十八、会议议题的审核。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审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要征求意见。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以及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三十九、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县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要作为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四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必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除汇报单位负责人外,一般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县长或有关副县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的公文类型及适用范围。

  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类型主要有:“新政”、“新政文”、“新政纪”、“新政任”、“新政函”、“新政复决”等。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类型主要有:“新政办”、“新政办文”、“新政办函”、“政务信息”、“政府工作快报”、“政务工作通报”等。

  公文类型适用范围:

    ()新政:适用于有全局性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如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规定、指示、命令、通知等。

  ()新政文:适用于向上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对市以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答复;向县人大提出的议案;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请示的批复;以县政府名义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以及需要以县政府名义通知、联系、洽谈的一般性工作。

()新政纪:适用于记载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新政任:适用于县政府任免干部的通知。

  ()新政复决:适用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新政函、新政办函:适用于与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批准事项等。

  ()新政办:适用于经县政府同意,但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有关问题,如对全县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转发乡镇和县政府部门工作意见、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新政办文:适用于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作出的请示、报告;经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承办处理的县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成立临时性机构;代县政府对下级单位请示事项作出的批复。

  ()政务信息、政府工作快报、政务工作通报:适用于向各乡镇和县政府部门通报工作情况,介绍典型经验,印发领导讲话等。

  四十三、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四十四、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十六、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发文签批程序为:

()县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综合科(审核)—法制办(审查)—秘书科(文字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

  ()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综合科(拟文或审核)—法制办(审查)—秘书科(文字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审核)

  四十七、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到县政府办机要科,由机要科呈送有关领导,不得直接报县政府领导。

  四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县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五十、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要在县政府网站公布;对重要文件的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公文,要在本部门设立的网站或网页上公布。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

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二、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县政府各位副县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副县长参加市以上会议后,要及时把会议精神向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属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县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县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请示汇报须先向主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须征得主管副县长同意并形成建议意见后再向县长请示,形成决策。对重大的突发事件,涉及安全稳定等工作的,可做特殊办理。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预警制度,对突发事项必须在事件发生或发现的同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以口

头或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三、坚持请销假报告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的,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县外出的,向分管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报告;各乡镇乡镇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县外出的,本人事前必须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外出回县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

  五十四、严格公务活动管理

()县政府外事活动安排应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在公休日进行。

  ()凡礼节性和商务性外事活动需要县长、副县长参加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对前来我县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由负责接待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部门举办的各种纪念、庆典活动(含公司成立、周年纪念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等,原则上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参加,也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贺信、贺电。确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庆典活动,由邀请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每年的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建军节、教师节、元旦、春节和“双拥”活动,由县主办或统筹安排的其它庆典和纪念活动,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县的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国家、省、市县的重点工程建设或有特殊意义的建设项目的奠基、落成典礼,科研攻关、重大发明创造的祝捷活动,接见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和劳模、各界知名人士,县统一组织走访和慰问活动,接待中央、省、市领导举办的活动,可安排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出席。

  ()召开各乡镇长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召开各乡镇副乡镇长参加的全县性业务会议,可由一位主管的副县长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主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再出席。

  ()县外新闻单位采访县政府领导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洽。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题词,更不要在广告、商标、招牌上题词。

    五十五、严格接待管理。市政府及市政府以上领导,外县、市、区政府来客以及县或县以上政府组织的工作考察,上级在新野召开的属全局性工作的现场会以及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上级领导等由县政府办公室接待;上级业务部门由市政府组织,但工作内容属部门业务的,上级业务部门在新野召开的现场会等由业务部门负责接待。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5印发 

关于县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
县政府关于印发县2008年防
关于增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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