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001-0202-2011-03051
新政办[2011]51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建设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企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项目有序入驻,规范项目建设进度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市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真正把产业集聚区建设成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四)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
(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条凡符合入驻条件、申请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人向产业集聚区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供项目入驻申请书、项目情况说明书、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厂区平面图;
(二)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牵头,组织工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县主管领导审批;
(三)项目投资人持项目入驻审批表到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确认书、规划许可证、土地预审意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有关手续;
(四)项目投资人与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
(五)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协调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用地放线定界;
第三条入驻项目选址用地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和区域环评规划的要求;
(二)已批准为建设用地;
(三)在同一功能区内依次选址,有序入驻;
(四)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绿地面积不得高于15%,办公、生活设施用地不得高于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不得规划建设职工公寓和住宿楼;
(五)必须按行业规定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六)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条汉城办事处、上港乡政府、城郊乡政府要积极协调,做好项目用地征用过程中的群众工作。
第五条入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应依照规划图纸和建设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无施工资质、无合格图纸、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证、无监理的项目施工。
第六条入驻项目用地放线定界后,原则上附属工程要在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要在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工程建设期限以《项目入驻协议书》约定的工期为准。
除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因素外,项目用地放线勘界后,3个月以上,项目工程没有明显进展的,由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督促其进行整改,项目投资人和依托单位须制定出书面的施工计划,并尽快组织施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绿化带上堆放建筑物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建设、安监和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八条项目投资人要按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供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施工程中随意变更已批准的图纸;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对经核准单独供地的项目,必须依照土地部门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由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统计、建设、土地、环保、工信、审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监管评估小组,对新上项目投资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监管,及时评估测算资金到位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凡不能按《项目入驻协议书》约定内容建设、不能按设计规模完成投资计划及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提高投资标准;拒不执行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减其用地面积。
第十条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或出租现有固定资产的,应首先经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依法转让或出租。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