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现行的各项县级行政审批、证照核发、便民服务及其它涉企收费项目。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及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 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 定:
(一)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二)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收费的项目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六条 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报;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均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三)调整的服务项目,需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变更后,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第八条 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第九条 服务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办理;
(二)已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项目,在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