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心队伍建设,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推进中心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特制定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评选条件、考核标准及评定办法。
一、 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评选条件
(一)中心“红旗窗口”评选条件
1、能够认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和窗口单位及中心形象,思想作风正,宗旨意识强,整体素质高,相互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能够认真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六不准”,认真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3、能够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对已确定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并严格按照中心“六公开”、“六件管理”和“六制办理”要求办理,做到项目办理规范统一、便捷高效、服务态度好,无投诉,工作成效显著。
4、能够自觉接受中心协调、管理,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圆满完成中心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按照卫生责任区划分,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二)中心 “服务标兵”评选条件
1、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能够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六不准”,严格遵守中心制定的服务大厅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3、能够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的职责,熟悉中心审批事项办理的运行程序、运作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工作成效显著。
4、能够自觉接受中心协调、管理,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圆满完成中心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和公共卫生。
二、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考核标准
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的考评各设基本分300分,其中业务办理情况、制度规范执行情况及其它表现情况各占100分,各项情况扣分按每人(件)次计算,扣完为止。
1、业务办理情况(100分)
(1)没有按中心 “六公开”、“六件管理”和“六制办理”要求办理项目,或“六件”内容打印不认真、通知书损坏、丢失及收费发票丢失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20分
(2)窗口单位领导不重视窗口工作,或对窗口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扣窗口20分。
(3)窗口单位被中心发督办卡督办的,扣窗口15分。
(4)承诺件的办理超过时限,每天计扣窗口5分。
(5)窗口单位进入中心项目办理有变化而未事前公示或未及时告知中心的,扣窗口当事人10分。
(6)业务报表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或虚报瞒报的,扣窗口及当事人10分。.
(7)无故不参加中心的业务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扣当事人10分。
2、制度规范执行情况(100)
(1)上班(或项目联审会、联合勘查)迟到、早退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5分;脱岗、旷工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2)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20分。
(3)上班时间带小孩或让外来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闲谈会客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4)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打扑克、下棋、看影碟、听音乐、上网聊天、看小说或与业务无关的杂志的,扣窗口及
当事人各10分。
(5)着装不规范、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5分。
(6)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蒂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5分。
3、其它表现情况(100)
(1)对中心交办传递窗口单位的通知、简报等文件、材料不及时、不到位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2)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增设或移动办公设施,改变功能结构,影响中心统一布局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3)故意损坏中心公用设施及办公用具(品)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4)在窗口工作区内使用电炉等有安全隐患设备的,扣窗口及当事人各10分。
(5)节假日、双休日窗口工作人员私自进入中心大厅滞留,扣当事人5分;不配合保安进行登记的,扣当事人10分。
4、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一票否决”
(1)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红旗窗口”评选资格:对应进中心项目而不进,或“明进暗出”或“两头办理”、“两头”收费的;本季度内窗口工作人员有受到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或窗口因违规违章被中心通报批评的。
(2)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标兵”评选资格:半年内受到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因违规违章被中心通报批评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被查实的;半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接受中心协调、管理,不能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任务的;其它严重违反中心规定的。
5、对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加分办法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考评基本得分之外给予加分: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被中心通报表彰加10分;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等收到群众表扬信、感谢信、锦旗或牌匾的,酌情加分。
三、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的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中心各窗口及连续半年内在中心工作的所有窗口工作人员。
(二)评定机构
中心成立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的考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由中心其他领导、办公室、业务、督查三股室负责人及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制定和修订考评方案和办法;二是审核确定参加考评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名次;三是审核确定“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四是审核被考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评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评定实施
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考核标准中的业务办理情况、制度规范执行情况及其它表现情况分别由中心业务股、督查股、办公室进行日常考核。
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由中心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召开评委会,依据中心“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的评选条件、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结果,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全面情况进行评定,根据得分高低,确定4-6个“红旗窗口”,10-20名“服务标兵”,通报告知各窗口及窗口单位,装入中心窗口及个人档案,在“红旗窗口”前摆放“红旗窗口”标志(下次考评前由中心考评领导小组收回),对“服务标兵”给予奖励,并将“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评选结果作为窗口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选先进及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