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搞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防止各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食物、水源污染中毒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迅速、有效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被传染、中毒死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卫生安全分类及标准
(一)公共卫生安全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事件具体标准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乡镇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有权决定本方案的启动实施,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
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旅游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科技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人劳社保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等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抓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并具体负责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指挥部指示启动本方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迅速开展医疗救护、预防控制、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现场处置等工作。
(二)协助正、副指挥长工作。负责正、副指挥长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反馈。根据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疫情)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根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对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件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件(疫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疫点、疫区消毒、隔离、预防控制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八)做好事件(疫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件(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广电部门对事件(疫情)的报道,统一对社会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件(疫情)信息,增加透明度,避免社会恐慌。
(九)处理好指挥部日常事务,并认真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情(事项)。
四、方案启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卫生部门是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首先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汇报,向县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通报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情况。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件(疫情)分类启动相应抢救、流行病调查、抢险预案和控制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上级授权内容,积极成立事件(疫情)调查组,研究调查疫点疫情的来源,控制的划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和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并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意见。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根据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理的需要,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依法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决定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点,对进出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查验,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规定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在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防治的相关知识。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可以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对流动人口做出限制流动的决定。如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而解除其劳动关系。并立即组织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急救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救护、消毒、隔离,深入疫源地进行疫情调查、分析、报告,采取果断有效防治措施。协调公安部门消防官兵、武警战士、交警等各种力量参与秩序维持、稳定人心、封锁现场、现场救护。
(二)各有关单位也要按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按照方案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改善应急工作技术装备和提高科技水平。并对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专业化训练,使之成为能打硬仗、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高的一支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理的正常进行。
卫生局负责拟定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
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保障和及时划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资源储备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的装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进行交通管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运输车辆运行;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依法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保证质量和正常供应。对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的行为依法惩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管理,及时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安全运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保障建筑工人(民工)的居住环境及食品卫生安全,防止突发事件事态的扩大蔓延。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实施正确的舆论引导,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和防治工作的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道经批准发布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做好突发事件中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农业、科技、环保、安全生产、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报告,不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任务,以及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善后处理及法律责任
(一)事件(公共卫生安全)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发生地政府、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单位、民政、社会保障、人险、财险、人民法院等单位要认真做好事件赔偿及疫情后安抚工作,保证人员生活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三)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地应及时清理疫点现场,消除不利影响。
六、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是作为公共卫生安全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救护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件(公共卫生安全)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指挥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处理。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加强对重大疫情的普查建档,严格对重大疫点疫情安全管理,定期对现状进行安全评估,全面落实责任制,彻底治理各种医源性隐患,严防医源性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救援工作纪律。疫情就是命令,人人都有救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和干涉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救护,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凡不按规定报告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情况,不按规定参加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抢救救护,不服从命令,抢救不力或故意干扰破坏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抢救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救护有功人员,县政府要给予相应奖励。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及医疗卫生、疾病控制机构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靠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演练,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全社会预防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素质。
(五)通讯联系:
县政府值班电话:66211001、66211002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66293008
县卫生局疫情值班电话: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