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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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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6 12

 

新野县人民政府

[JP3]关于印发新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JP]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96号)要求,对《新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

    1·3·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1·3·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1·3·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对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扑灭全县范围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和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参与,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副县长齐宗波任副指挥长,下设办公室。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畜牧局、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司法局、人民武装部、广电局、县政府纠风办、林业局、药检局、科技局、商务局及有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

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市场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武装、司法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突发疫情处理工作。

    纠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编写禽流感防治技术资料;普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知识。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人员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禽类及候鸟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2·3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2·4  现场诊断专家组

    县畜牧局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在市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

4)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局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

    3·2  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兽医站;

    b、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动物检疫员;村级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诊疗、检疫检验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政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诊断,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为疑似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和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

    d、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人员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省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局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畜牧局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诊断,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乡镇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农业部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畜牧局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疫情处置

    5·1  疫点

    5·1·1 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5·1·2 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1·3 疫点进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家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疫区

    5·2·1 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类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5·2·2 对所有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2·3 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5·3 受威胁区

    5·3·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5·3·2 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畜牧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2  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伤,进行表彰和请功;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