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 48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新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6月25日)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野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法制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宛政[2006]35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针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野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对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群体性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新野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县外侨办参与处置因涉外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县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县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6)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县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9)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0)县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1)县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县国资委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大型国有企业应积极做好本系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2)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县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县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水运交通和出租车经营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7)县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县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等使用权属纠纷及农业生产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县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县文化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2)人行新野中心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及其他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6)县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县体育局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权纠纷、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县民宗局参与处置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32)县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规,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33)新野银监办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4)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5)县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6)县武装部参与处置军队退役人员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7)县武警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事件发生在县城区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成员由事发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要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8)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业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市(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欧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的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及县应急总指挥部直接领导下,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③及时成立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