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在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非煤矿山企业是指除煤矿企业外的各类矿山企业及制砖窑场、采沙船、吸铁沙船等。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安全事故包括: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事故;
(三)地下水渗透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四)排土场发生泥石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五)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乡镇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实施,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县长。
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人武部、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局、公安局、建设局、总工会、监察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电业局、工商局、民政局、环保局、发改委、人劳社保局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事故应急处理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三)总指挥部:负责研究事故应急处理问题。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总指挥部启动预案决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3、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7、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总指挥部审定的信息。
8、办理县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总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类型启动相应抢险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县政府授权,积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
2、县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处理事故车辆出入有序;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各警种警力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对肇事者等有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地质资料及矿山设计资料的技术支持,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有关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5、县建设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起重机械和操作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6、县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与县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协调、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向总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事故、防疫等情况。
7、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8、交通、电力、电信等部门
负责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县民政局、县人劳社保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给养的供给等。
10、县人武部、县公安局
根据总指挥部决定组织驻地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和基干民兵进行事故现场救援。
第八条 发生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接报后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并做好组织救援和有关续报工作。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九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