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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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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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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野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

   

 

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保证人民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新野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野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新野县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及查处制度》、《新野县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发布制度》、《新野县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新野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年九月十一日

 

 

 

 

 

新野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简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和启动办法

(一)《预案》中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伤害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特大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造成患者200人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1)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办法

1、食品安全特大事故或虽不属于食品安全特大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指挥长发布全面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副指挥长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部分启动应急求援预案。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由新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新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畜牧局、商业局、监察局、公安局、盐业局、林业局、教体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供销社、水利局等17家成员单位组成。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警械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组,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三、主要职能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3、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组职责

1、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按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协助总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对预案演练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他日常工作。

2、警戒保卫指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封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迅速设置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市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乡(镇)长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乡(镇)长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的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伤亡人员亲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三)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销售监测系统,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食品质量监测系统,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

3、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

5、商业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做好上市前肉品质量检查工作。

6、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7、盐业局:负责食盐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林业局:做好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9、教体局:负责建立学生因食品安全事故缺课监测系统,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各项预案控制工作,落实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学校停课、停学应对措施。

10、粮食局: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以上环节出现各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做好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检查工作。

四、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保护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事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动作,指挥部及其下属办公室、五个组及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事故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类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应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政府要指挥有关部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有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1、委托调查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特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2、独立调查

事故调查组依法独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调查配合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二)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事故调查组指派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担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为履行上述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1、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2、监察建议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者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对涉及生产加工和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整改监督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通报、举报、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定

(一)事故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患者救护医疗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报当地政府、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指挥部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接收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责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八、各组和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各专项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工作预案必须包括四方面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的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分指挥部(组)牵头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野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导致死亡或疾患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新野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县级机构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二)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增加报死亡的死亡时间及人数;

(三)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四)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了同级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生的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患者超过2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患者超过1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县政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新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野县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及查处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开通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受理食品案件的举报和查处。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分工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受理范围如下:

(一)农业部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二)质监部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三)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

(四)卫生部门: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

(五)商业部门:畜禽屠宰肉类加工环节。

受理范围有争议或多个监管环节时,由县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组织协调。

第四条  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应热情接待。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接待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或敷衍举报人。

第五条  对于受理的来人举报,受理人员庆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认真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六条  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案件,应采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案件转办函,在24小时内交各有关部门查处;各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所受理的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各有关部门受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进报告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对于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应做好案件的督办、催办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案并查处受理案件。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案件受理人员对举报人要做好保密工作。由于工作失误或有意泄密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案件调查中要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规范、行动快捷、廉洁高效。

第十条   对于重大案件和急办案件,要限期办结,按时上报查处情况;对于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转办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做好查处结果的书面回复工作。县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定期公布相关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购物或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消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野县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进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质量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协调、统一新野县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保证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我县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因食品安全质量造成或将要造成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信息公报发布。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均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  食品安全质量,是指食品因其质量、卫生存在总是而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将要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工作遵循保障公报内容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在发布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收集其依法行政过程中获得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并定期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第七条   县食品药吕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为:

(一)在整个食物链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存在影响或可能潜在影响的物质信息及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功效宣称等信息。

(二)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有关部门和乡镇食品监督监测、检测计划及原始数据和结果报告;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即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1、重大节日前专项整治信息;

2、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开展监督抽查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第九条   必要时,可请食品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在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性信息。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障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完整、及进,并对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并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协调工作。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应:

(一)尊重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

(二)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质量法规为依据;

(三)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食品安全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县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及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发布全县食品安全质量公报;

(二)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独立发布其不涉及其他部门交叉管理的食品监管信息,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三)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食品,监管结果不一致的发布内容,应通过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信息内容和发布方式协调、评议后,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经一发布;

(四)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不同期间、对不同食品的质量监督结果,可由各监管部门独立发布信息。但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并通知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发布或独立发布的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质量公报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质量公报的发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交叉部分食品安全质量公报的发布范围。独立发布的食品监管信息发布范围内由发布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