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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棉纺织产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关于优化棉纺织产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新政办文(2004)1号
   
    为加快创建全国棉纺织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搞好对纺织产业的服务扶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凡棉纺织企业购进的设备(除锅炉等特种设备外),免于查验。
     2、凡棉纺织企业购进的棉花、棉纱等原材料,免于查验。
     3、凡棉纺织企业生产销售的棉纱、棉布等产品,除客户方有特殊要求外,免于查验。
     4、开辟“绿色通道”。凡运输纺织设备、棉花及棉纱等原材料和棉纱、棉布等纺织产品的车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拦阻查验、扣留处罚。
     5、实行规费集中收取制度。所有对棉纺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征缴时间由县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统一审核确定后于以发布,并发放明白卡。列入县重点企业的,凭缴费明白卡收取;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园区管理规定办理;其他企业按所在行政区域,凭明白卡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收取。其它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企业收取规费。
     6、除正常税务、安全生产检委外,县直部门组织对棉纺织企业的检查,一律报县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企业凭通知单接受检查;未经批准,一律视为“四乱”行为。
     7、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举报查实的,依照有关规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8、本规定由县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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