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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办法

中共新野县委、新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办法

  新发[2007]13号文件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和吸引外商(县外投资人。下同)来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订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来我县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收购、兼并、租赁。大力支持外商在我县范围内自主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所有行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入驻县工业区,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每亩不高于800元;通过出让方式按现行土地政策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行业用地标准的,允许企业首期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格70%的费用,剩余部分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由县政府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享受财政奖励。前两年,县政府按企业入库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0%奖励企业;后三年,按企业入库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外商投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年入库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其入库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奖励。
   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政府核定后一次性收缴;经营过程中,除环保排污费、水资源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5、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高科技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服务和待遇。
    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属本县权限内办理的审批手续,由县政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办理;需上级审批的,由县政府指定专门部门协助做好向上申报的协调服务工作。
    2、对企业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25日为企业的“安静生产日”,在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涉及公共安全和急特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要求的,须经县政府批准。违反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优秀民营企业家”等称号;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无偿捐资者,可给予公共设施冠名权。
    4、外商投资企业常住人口及其家属子女在上学、就业、就医、参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新野居民同等的权利,享受各种政治待遇。
    第四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政[2002]66号《新野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新发[2004]20号《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原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2、本办法由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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