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政(2003)9号文件
为了加强县工业园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入驻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棉纺织项目要求纱锭总数在5000锭以上,织机总数在50台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水平先进,科技含量较高。
2、项目审批:申请入驻园区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法人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报送有关项目资料,园区办负责对有关资料进行论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对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由园区办制发项目审批表,并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项目位置。
3、土地利用:园区土地由园区办统一租赁或征用。入驻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园区办提出用地申请,由园区办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
4、规划建设:园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入驻项目的具体规划由园区办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建设规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办的监督。
5、项目管理:项目启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荒芜费;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建设部门依法拆除其非法建筑。
6、法人守则:入驻项目,必须自觉接受国区办的监督,诚信立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安全生产、公平竞争,严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7、管理体制:各乡镇申报入驻园区的企业,接受园区办管理,但统计和纳税渠道仍归属申报乡镇,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享受(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方法》(新政[2002]6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3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