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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工作考评奖励办法

新野县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工作考评奖励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单位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积极性,抢抓发展机遇,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多的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全县各一级单位。 

二、考评范围 

年度内争取的市以上政府投放的无偿资金(不含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按市以上财政实际贴息额计算)及各类捐赠资金;争取到的实物按政府采购价核算其价值进行考评。 

三、考评组织 

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主管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考评工作具体事宜。 

四、考评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查申报,年末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年度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工作自查报告,报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到位资金额、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并附可证明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的有关凭证。 

(二)审核认定。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评对象上报的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逐一进行核实,以核实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或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作为评先奖励的依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资金,由县考评领导小组据实认定。 

(三)分类评先。1、对争取资金额高于上年,争取资金绝对额列全县前10名的单位给予奖励;2、对争取资金额进入全市各县区(贫困县除外)同类单位或同类项目前3名的给予奖励;3、争取资金与上年度的增幅进行考评,对列全县前5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五、奖励 

(一)对符合分类评先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单位,原则上给予其争取资金额1%的奖励。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其争取资金额1.5%的奖励。 

(二)对符合分类评先第3条规定的单位,原则上给予其增加额10%的奖励。 

(三)对争取到有关优惠政策、荣誉等,可为我县带来相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项目,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其奖励。奖金60%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其他有贡献人员。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四)对获奖单位,县政府同时拨予其获奖额度相同数额的公用经费。 

(五)每年第一季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县直各单位上年度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情况予以排名通报。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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