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野县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NH001-0202-2018-03005
新政办〔2018〕 5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新野县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新野县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院、门诊慢性病及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防止因病返贫,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农村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民政救助制度报销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费用保险补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办,构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第六道防线。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简称农村困难群众)。
二、定点管理
农村困难群众医疗补助保险实行定点管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院。
三、具体措施
(一)门诊慢性病补助
1.经鉴定纳入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管理的农村困难群众患病后,持身份证、参保证(卡)和慢性病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买与鉴定病种相关药品或治疗,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民政救助制度报销的基础上,在限额标准内剩余合规自付部分费用由人寿保险机构全额承保,实行“一站式”结算。
2.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农村困难群众认定的慢性病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或治疗。原则上,一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二)门诊重特大疾病补助
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民政救助制度报销的基础上,在限额标准内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全额承保,实行“一站式”结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措施
农村困难群众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民政救助制度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含以上各项医疗报销政策规定的起伏线费用)按90%的比例由人寿保险机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四、补助资金筹集
按农村困难群众每人每年90元保险费的标准由县财政筹集并一次性划入人寿保险公司账户。
五、监督机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如发现虚假就医、购药、冒名顶替、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伪造处方或用其他手段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由人寿保险机构提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责令定点医疗机构退回违规所得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六、部门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核准提供农村困难群众名单;县民政局负责民政救助对象名单及补助费用;县人社局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医疗费用保险补助的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的衔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预算调整。县卫计委负责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县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中国人寿新野支公司负责及时承保,快速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汇报。
七、附则
1.本方案自资金到账起实施,保险期间一年。
2.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对新增人员中途可按剩余保期投保。
3.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推进会议,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