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环新分局罚字【2021】第03号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环新分局罚字【2021】第03号
新野县玉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4D89D41
地址: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的新野县玉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属于建材行业,存在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设置围挡及遮盖的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新分局罚先告字【2021】第03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2万元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财政局预算外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新野县农商银行:0000 0000 2336 0864 6012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