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环新分局罚字【2021】第04号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环新分局罚字【2021】第04号
新野县金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395860979C
地址:新野县朝阳路北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20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陪同南阳市机动车排放检测监察机构依法对位于新野县朝阳路北段的新野县金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的违法事实为豫R1PA12尾气排放检验监测结果为不合格,但上传到公安平台为合格,涉嫌非法检测伪造出具虚假报告。经过调查,该公司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的行为。该公司在此次检查中配合调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02月09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新分局罚先告字【2021】第04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该单位检查时能够积极配合,违法事实为1辆不合格检测报告上传,且发现违法事实后能够积极改正,及时对柴油NOx分析仪、五气分析仪重新自检,对温湿度计大气压表重新进行校准;主动召回违法违规检测车辆进行复检。从而减轻了此次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造成的违法情节较轻,结合豫环办〔2020〕82 号文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河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建议》(试行),该单位的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30%。综合以上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15.4万元的罚款(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财政局预算外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新野县农商银行:0000 0000 2336 0864 6012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2021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