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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野县新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时间:2021-07-26

  审批意见:                                                                                                                                   宛新环审[2021]46号

  关于新野县新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肉牛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野县新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景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野县新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养殖废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2.废水:废水经处理后全部资源化利用;厂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废水不得外排。

  3.固废:固体废物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2条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分别采取专用的容器收集,分类收集管理,设置危险废物暂存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4.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应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据实际生产状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新野县新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的日常监管由新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管。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