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21】第13号)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21】第13号
南阳宏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5L2Q55E(1-1)
地址:新野县沙堰镇叶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5日,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叶桥村的南阳宏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南阳宏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08月29日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3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达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2020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处0.6232万元的罚款(大写:陆仟贰佰叁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财政局预算外账号: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
新野县农商银行:0000 0000 2336 0864 6012
收款人:新野县财政局
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4100 1514 3120 5000 066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1002 3470 5230 0100 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09月17日